在日常消费中,商家经常以“买一赠一”、“附送礼品”等形式进行促销。许多消费者认为赠品是“免费的午餐”,即使出现问题也往往自认倒霉。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赠品并非法外之地,若赠品属于“三无产品”(即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消费者同样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商家主张权利,甚至要求三倍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该条款并未将赠品排除在“商品”之外。该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商家以赠品为诱饵促进销售,本质上属于经营行为的一部分,赠品与所售商品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消费合同。因此,商家对赠品的质量安全负有与所售商品同等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指出,赠品在商业促销中并非无偿赠与,而是附条件的赠与(即以消费者购买商品为条件),属于经营者营销策略的一部分,因此不能免除经营者的责任。
“三无产品”是对产品质量最基本信息的缺失,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需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等强制性规定。这类产品往往来源不明,质量无法保证,可能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商家提供此类赠品,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安全保障权。
当消费者获得的赠品被证实为“三无产品”时,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惩罚性赔偿。该条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商家提供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且隐瞒真实情况的“三无产品”作为赠品,其行为涉嫌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以主张的赔偿基数,通常以消费者所购买的主商品的价格为准(司法实践中对此有不同理解,部分地区也支持以赠品本身的价值或参考价计算,但以主商品价格为基数的主张更为常见且有力)。例如,您购买了一件价值1000元的商品,获赠了一个“三无”赠品,您可以主张商家赔偿3000元。
法律的天平始终倾向于保护消费者。当您收到一个来路不明的“三无”赠品时,请记住,这不仅是商家的一份“心意”,更是一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合同标的”。积极、依法维权,不仅能保障自身权益,也能净化市场环境,促使商家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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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1-13 11: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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